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投资效益,根据《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原则。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采取“项目申报、立项论证、审核批准、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流程。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

(一)新建项目:指原实验室未设置此方向,建设内容面向一定范围的新领域的项目;

(二)扩建项目:指在已建成实验室内补充部分仪器设备台套数量和增添新功能仪器设备的项目;

(三)改造项目:指原有实验仪器设备因陈旧落后、技术更新换代,更换新型仪器设备的项目。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立项、专家评审、汇总报批、建设实施、过程跟踪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目标:

1.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教学实验室。

2.建设仪器设备配置合理、资源共享、开放创新的教学实验、实训平台。

第七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原则:

1. 节约办学原则。实验室项目建设应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

2.适用性原则。实验室项目建设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实验室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适用性。

3. 资源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受益面和投资效益。

4. 开放创新原则。着力建设具有晴川特色的,开放创新的教学实验、实训平台。

5. 责任主体原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验课程建设和实验项目开设需要,于每年年底拟定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计划,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财务处等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作出经费预算计划,经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核定经费预算额度,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定为预选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通知预选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表1)和《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拟承担实验教学情况一览表》(附表2),经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1. 实验室管理中心实地调研、咨询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并对各学院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序,供评审专家小组参考。

2.学校成立评审专家小组,经过集中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阅材料、质询、答疑、讨论等环节,由评审专家小组排除不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将需建设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3.经专家小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获准建设的实验室项目在落实实验用房后,申报单位向后勤保卫处书面说明水电、网线等实验环境建设(改造)要求,同时应按资产申购流程提交仪器、设备等采购申请,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确因实验教学急需而追加的项目,须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教务处会签,校领导同意并落实经费来源,按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提交经项目责任人和主管院长签字的《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变更申请》(附表3),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初审,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跟踪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

1.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执行进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2. 实验室管理中心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偏离建设方向,将责令暂缓建设,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继续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表4)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同时提供以下支撑材料:项目执行合同、仪器设备质量证书、仪器设备试运行测试记录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2.学校成立验收专家小组,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材料、质询、答疑等环节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3.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学校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实验室管理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附表2: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拟承担实验教学情况一览表

附表3: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变更申请

附表4: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Copyright © 2017-2020   武汉晴川学院   鄂ICP备10004916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   邮编:4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