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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晴川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2-12

    关于印发《武汉晴川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汉晴川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晴川学院

    2025 年 12 月 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实验中心建设水平与资源使用效能,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构建科学的质量监督体系,依据《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晴川实字〔2023〕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所属本科教学类实验中心,考核周期为每学年一次。

    第三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量化主导;

    (二)突出过程管理、结果实效;

    (三)注重实践效果、创新导向;

    (四)强化安全红线、制度育人。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考核总分值为 100 分,由五大维度构成,具体维度、

    分值及核心指标说明如下:

    维度

    分值

    核心指标说明

    一、组织及规划

    10分

    学院领导重视实验室建设,有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

    二、管理运行

    30分

    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开放管理、信息化管理

    三、投入与建设

    10分

    项目建设、校友捐建、校企共建

    四、建设成果

    40分

    实验教学成果、虚拟仿真项目、自制仪器设备、实验教学案例、实验教材(指导书)、发表文章、获得专利

    五、队伍建设

    10分

    教师队伍、实验队伍、人员培训

    (完整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

    第五条 一票否决项:

    在考核期内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泄漏、人身伤害、设备损毁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取消该实验中心当年评优资格,并依据学校规定进行通报问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架构:

    (一)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后勤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考核流程:

    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自评→实验室管理中心初审→专家现场核查实证材料→评审专家组会议协商打分→初步形成学年度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考核评估报告→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审核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发布报告。

    第八条 时间节点:

    阶段

    时间

    任务

    发布考核通知

    9月中旬

    实验室管理中心发布考核通知

    各实验中心自评

    9月-10月

    填报自评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实验室管理中心初审

    11月上旬

    对各实验中心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专家现场核查

    11月中下旬

    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质询答辩、材料核验、确定考核结果

    发布综合效益评估报告

    12月

    实验室管理中心发布正式评估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考核等级划分:优秀:考核得分≥90 分,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良好:考核得分 80-89 分;

    合格:考核得分 60-79 分;

    整改:考核得分< 60分或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2.考核结果作为各学院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3.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4.对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下的单位,特别是实验室使用效率低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5.对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整改”的单位,由学校主管领导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并责令彻底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须确保所提交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实验中心当年考核成绩,并依据学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晴川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实验中心综合效益考核评估评分细则

    武汉晴川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