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实验室在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整合、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构建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体系,促进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推动学校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基本实体单位。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效益发挥。实验室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部)是实验室建设、管理和运行的主体。

第五条各学院(部)设立院(部)级实验中心,原则上每个学院(部)只设立一个实验中心,实验中心设主任一名。结合学院(部)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具体要求,学院(部)实验中心按照实验室类型(基础课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创新实践实验室)下设若干实验室。

第六条学院(部)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中心工作,实行学院(部)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学院(部)实验中心安排专职人员一名,负责学院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部)实验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学院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建设项目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经费投入计划,制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实验室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由校领导、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专家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咨询、评议、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校实验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项目的评审与验收。

第三章投入机制

第九条各学院(部)实验中心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计划;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初审,并经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实施。

第十条鼓励学院寻求企业、社团、校友等以赞助和联合办学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学校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鼓励学校教师利用科研经费投入相关实验室建设,学校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和奖励。

第十二条所有实验室建设经费,均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人事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共同制定实验技术队伍定编定岗政策。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技术好、能力强的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力争3年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实验技术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优秀教师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充实实验队伍。有计划地面向社会聘任有专业技术特长、技术水平高的实验人员;设立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流动岗,发挥传、帮、带的引领作用;培养、选留优秀毕业生作为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稳定实验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对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国内外进修、评优评先、福利待遇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提高实验队伍水平。学校采取一定的政策倾斜,为实验技术人员提供岗位培训、学习交流、外出考察等学习的机会。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部)实验中心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建立健全本学院(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与规范,并做到张贴上墙。

第十八条学院(部)实验中心在完成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整合本学院(部)实验室资源,设置开放实验项目,推动优质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5%以上,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验室内合理布置,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确保实验室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

第二十条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学生实验成绩、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记录、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实验室成果利用等。

第二十一条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学校统筹规划、设计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平台,支持并逐步实现学院(部)实验中心利用信息系统开展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各学院(部)实验中心要做好实验室各项数据的实时更新,承担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室实行年度评估、督促和检查。将评估结果向全校发布,作为学校实验室投入的依据,促进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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