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提高学校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隶属学校,依托学院归口实验室管理中心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学校的发展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根据各专业实验课程教学需求,保障实验教学条件,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教学、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六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进行实验教学。按照基础型、综合型和创新实践型等实验类型,分层次开设教学实验,因材施教。

第七条实验室应优化配置,资源共享,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创造条件向校内外提供开放服务。

第八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等实验室资源处于完好状态。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研究与自制工作。

第三章体 制

第九条实验室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目标,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学校实验室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三)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包括对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维修、报废等各环节的审核与备案。

(五)负责全校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实验耗材计划、购置、管理、使用、回收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

(六)逐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自身的管理模式,建立实验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七)负责跨学院(部)开放实验室的工作协调。

(八)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宣传工作;督促实验室做好应急预案,协助保卫部门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等日常安全预防工作。

(九)负责全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信息登记,并督促、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协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健康体检工作。

(十)负责做好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收集全校实验室基础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归档立卷等工作。

(十一)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定岗、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设立实验中心作为学院各实验室的管理单位,承担本学院(部)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部)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各实验中心应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

(二)负责制定本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开展效益评估。

(三)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和实验环境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对外服务任务。

(四)督促实验教师规范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于每学

期末做好实验教学日志的归档工作。

(五)收集整理本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基础数据信息,对上级部门报送,并做好归档立卷等工作。

(六)各实验室应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实验室安全。

(七)开展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八)开展实验技术与实验方法研究、实验教学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的设立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实验等任务。

(二)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实验教学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学院(部)实验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按照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工作程序进行。学院(部)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学校财力、物力、资源、人员等综合配套因素,由学校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可设置基础课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创新实践实验室三类实验室。基础课公共实验室是指面向学院或者其它学院相同基础课开放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本学院以完成专业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创新实践实验室是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动手能力的专用实验室。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五章实验室队伍

第十六条实验室队伍由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依托于学院(部)管理。

第十七条各学院(部)提名实验中心主任人选,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由学院(部)聘任或任命,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和技术素养,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在校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保障实验室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内合理布置,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确保实验室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

第二十四条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验室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三废”物质,不污染环境。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实验安全宣传教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减少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实验仪器设备申购、论证、验收、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在满足本单位的实验教学情况下,鼓励对校内外提供开放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实验室信息开放、开展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实验室效益评估等功能,使实验室管理更科学有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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