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事故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教育部《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第六条各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等级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控。
第七条各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全校实验室分为机电类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两种。
(一)机电类实验室
涉及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为机电类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
(二)其他类实验室
涉及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为其他类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一)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使用剧毒化学品;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使用I、II类射线设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使用强磁、强电设备;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二)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三)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基础设备老化。
(四)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第十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如下:
(一)Ⅰ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学院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二)Ⅱ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三)Ⅲ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四)Ⅳ级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实验室类别、危险级别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均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用途、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
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四条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项目、实验室开放项目、或其他实验活动时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各学院要进行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要求,故意隐瞒实验任务或危险源,以及违规开展实验等情况导致严重实验室事故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4年6月7日